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收取商港服務費,商港建設費並自同日起停止徵收。
第十二條之規定: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應由繳納義務人於貨物進出口時,向航港局辦理申報。
航港局為收取前項貨物商港服務費,得經由通關網路連線接收進出口艙單及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之必要計費資料,製作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單,並於核定後填發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
前項所需計費資料,繳納義務人或其業務代理機構,亦得經由其他網路連線提供。 繳納義務人未依前二項規定提供申報資料者,應檢附進出口報單填具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單,向航港局辦理,並由航港局於核定後填發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
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之申報,應由繳納義務人或其業務代理機構於船舶裝卸貨物時,填具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單,向航港局辦理,並由航港局於核定後填發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